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寄件者: happy_gemini
寄件者電郵:
Date: 21 May 2003
Time: 08:45:50
Remote Name: 203.186.163.70
公平講句,立保安法基本上是每個國家都會做的.
自由民主如美國亦有其國家保安條例,於911後更放寬了某
部分限制以達至其反恐目的,雖然其後之反恐行動已變質,
這裡不再評論箇中因由,但可看到/理解到的是無論多自由
多民主的國家也有需要制訂有關法規以保障/證其國家之
安全及穩定,以防有心人於現有法律漏洞中作惡.(註:所有
法律因要維持其通行性,必有其灰色地帶,此乃漏洞之根
源.而且法律本身不能"阻止"人犯罪,它只是提供一個公眾
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去審判及懲罰犯罪之人.)
平情而論,香港人之害怕立法(23條)不是因為該法律本身,
而是害怕執行該法之人(政府).從實際上看保安法跟其他
法律一樣有著很多灰色地帶,概因所有法律也不可能把所
有例子一一盡錄,而好以一些廣義的字眼涵蓋,這也就是其
可怕之處.如何釋法/執行全視乎於執法及判決者的定義,
在對政府(不論是香港或中央)沒有信心的市民而言,這猶
如古時之上方寶劍或莫須有(兩者基本上都是對被告人不
公平的),那有不害怕之理!
誠如以上所言,現香港政府已因多番失誤而完全失去市民
的信任.而雖則新任中央領導人亦似乎能給予信心,但以香
港人心態而言仍有待觀察.再看政府在整個過程中又給予
人一種黑箱作業,在沒有廣泛合理徵詢意見下,趕快把該條
例通過,就使人更失去對政府正確行使此法的信心!相反,
如果香港政府像其他歐美民主國家由普選產生,市民相對
對立保安法的抗拒亦應大為減少.
總的來說,就是此無能無德又無信的政府使港人對立法沒
有信心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