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寄件者: Padma Tserin
寄件者電郵:
Date: 29 Sep 2003
Time: 22:22:06
Remote Name: 218.102.21.145
唔,你似乎冇睇過d messages。
點都好,你即是話,因為法例話唔比做,而d主人做,因此就係犯法,就係錯?
明白。好,就祇講呢點。
如果一條法例,跟本唔合理、兼且已經係前朝遺物,咁,是否因為是「法律係咁講」所以就不容反駁?
如果,你這邏輯成立,那麼,公屋有一條例,不準在晚上開電視、打牌,那又如何?(事實是,公屋確有這一條例,那是在三十多年前已存在的。那時公屋面積細,環境濟逼,又不是太多人有電視。但這些客觀因素已改變,甚至政權亦已移交,卻未有人review這些過時的條例。)
法例是死的。人是生的。要變通。